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0)仁寿民初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缓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仁寿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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