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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谢**、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谢**、朱**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5年7月10日开始,被告谢**和朱**一起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做生意,二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0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本金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朱**辩称,借款属实,同意按照原告的请求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谢**、朱*珍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0日二被告因急需用钱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u0026ldquo;今借到杨**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用款时间2015年7月20日还款u0026rdquo;被告谢**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被告朱*珍在《借条》上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如上所述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而未偿还,造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谢**、朱**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0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谢**、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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