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保全费700元,共计150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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