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984号余**与仁寿县**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执行标的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尚未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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