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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