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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得飞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得飞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得飞撤诉。

本案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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