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得飞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得飞撤诉。
本案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李**与谭**、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谭**、谭**、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杜**与谭**、谭**、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华清与谭**、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全与谭**、谭**、谭**、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拍卖裁定书
汪**、韩**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与仁寿县**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