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眉山市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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