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眉山市仁**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四川仁**限公司、郑友谊、郑**、曾**、吴**、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眉山市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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