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153号龚**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后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12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