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11号邓**与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达成和解履行协议,邓**同意该案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1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执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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