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750号林*与吴**、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给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借款利息14200元后,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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