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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江与仁寿县**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仁寿县**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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