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吕**、黄**、四川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086号胡**与吕**、黄**、四川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仁**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56.5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仁**限公司的房产。现该房产在其他法院处理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7900元的义务尚有434843.47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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