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37号林**与四川仁**限公司、吕**、吕**、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现该房产和土地在其他法院处理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4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