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廖*、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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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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