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540号廖**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住房,被执行人的车库又无法确定其产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负担诉讼费332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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