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廖*申请执行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2015年10月1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廖*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届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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