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同**有限公司与赵**、胡**、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纬**限责任公司与李**、刘**、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2015)峨眉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纬**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四川**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21日,四川**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此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的财产为:机器设备、房产及库存产品。并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110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李**、刘**所有的房产及川ZG2225号小车(均已用作抵押)及四川**限公司所有的川ZG2285号小车申请执行人四川纬**限责任公司同意不予查封。双方并对四川**限公司川ZG2285号小车协商处理。因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未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及本院查封的库存产品已作抵押,现处置条件均不成熟。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李**、刘**、四川**限公司现有的财产状况,在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控制的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立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