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眉山岷**限公司与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眉东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岷**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核实,(2013)眉东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豆**履行义务为6375元,扣除被执行人未领取的工资及保证金共计3940.48元后,尚欠申请执行人眉山岷**限公司的债务2434.52元。因被执行人豆**去向不明,依法公告送达(2015)眉东执字第886号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查明执行人豆**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豆晓莉财产状况,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职权查实被执行人豆晓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经核实申请执行人眉山岷**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豆晓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眉东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