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曾健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执行中,除被执行人李**有工资收入外,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李**在银行的工资帐户进行了冻结,届时依法进行扣划以清偿被执行人李**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此外,申请执行人曾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