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何**申请执行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6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彭**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此外,本院已决定将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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