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四川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李开明申请执行四川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本院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96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工业用地和厂房,该工业用地和厂房均用作银行抵押借款,现不宜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本案之前,被执行人还在本院涉及其作为被执行人主体的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该其他执行案件均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本院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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