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安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诉李安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给付义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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