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邹**诉伍建新、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其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律师费2000元、诉讼费3643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伍**、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伍**、宋**未予履行。遂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伍**、宋**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伍**、宋**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伍**、宋**名下登记有住房一套,在诉讼中已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伍**向本院作出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履行该判决义务,否则进入强制处分财产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