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童**与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立案侦察。其房产已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眉山**民法院等其它法院先行查封。。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报案。在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