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高家清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37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在电话中向本院陈述其做生意失败,现在的确没有履行能力,待其有条件时,会主动履行本案金钱给付义务。本案经本院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