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来与眉山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孟*来诉眉山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来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2015年3月31日前利息11805元、2015年4月1日至今的利息5750元、诉讼费70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科**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即以(2015)眉东执字第1210-1号执行裁定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现申请执行人孟*来已从该扣划款中全额受偿。至此,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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