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225000元及利息(利率标准:年利率20%,本金100000从2014年1月17日起算、本金60000元从2014年1月24日起算、本金55000元从2014年2月7日起算)、已偿还借款的利息10000元、诉讼费2803元等。同时本院还受理了数件执行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总执行标的达1100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经多次做工作后,仍无力履行;除已依法扣划童应林的存款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财产;与被执行人有关的应林公司财产,均已设置抵押或被眉山**民法院等法院查封,部分进入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该系列案件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本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