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629号代**与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7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