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雄伟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雄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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