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雄伟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雄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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