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四川中**限公司、四川中**限公司佳宏分公司、廖**、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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