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506号崔**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梁*应偿还崔**借款15000元、利息1500元、受理费150元,共计16650元;崔**同意梁*从2015年7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1000元,余款在2016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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