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与韩*、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万静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221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韩*、汪**共同偿还万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迟*履行利息、诉讼费1350元等。本院同时还受理了申请执行韩*的其他案件。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据系列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反映及本院了解,与被执行人韩*有关的眉山伊**责任公司已停业多时,公司财产早已处置完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汪**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韩*的银行存款42000元,供各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受偿以清偿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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