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岳**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9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