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鑫**责任公司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鑫**责任公司诉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3)新津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新津县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20392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彭**在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眉青村4组有住宅二套、在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君乐村一组有土地,现本院已将以上财产查封。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进一步核实财产情况后采取下一步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3)新津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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