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张**与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卢**、张**申请执行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2015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1月23日,当事人双方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了邹**已在2015年11月22日给付被执行人现金6万元,余款分期给付,邹**用其所有的两套住房为余款的履行提供担保。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