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49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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