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邹**、眉山双和车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眉山双和车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违约金(从2014年8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律师费103000元、诉讼费25693元等。同时,本院还受理了执行邹**借贷纠纷的系列案件,总执行标的达5000000元。诉讼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而缺席判决,执行过程中仍不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29个银行账户,总余额仅11300元,没有执行价值;部分可执行财产线索尚在确认过程中,暂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决定先行处置其位于东坡区环湖路10栋3-2号的房产供各申请执行人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他财产确认后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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