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四川**有限公司、眉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尹**与四川**有限公司、眉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限公司使用的财产系案外人四川**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本院已受理作为被执行人眉山**限公司案件共计6件,涉及执行标的额100多万元。现被执行人眉山**限公司的员工以自筹资金进行自救进行断续生产。现被执行人眉山**限公司尚欠员工工资未付清。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立案侦察。其财产先后被公安机关、本院及眉山**民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的员工自发采取订单式生产进行自救。为此,本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眉山**限公司的目前状况,本案依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尹**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报案,等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结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强制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尹**发现被执行人眉山**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或执行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眉东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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