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鑫**责任公司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陈**、李**、陈**、陈**与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岳**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陈*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赵**与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罗**、白**与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童**与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肖**与文**、王**、眉**欧之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