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张**申请执行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向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征收与管理办公室送达了冻结熊**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东坡镇兴隆街北段一间商铺(保管号:档0033546,书证号:东坡0008152,面积42.00㎡)处分权的裁定书;且在本院立案执行本案之前,在眉山市东**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李*借款合同纠纷另一案中,本院向眉山**管理局送达了冻结或查封熊**所有的该商铺的裁定书。该商铺在被本院冻结或查封前已被房地产开发商所拆迁,故需待修建完工确定了该商铺之具体位置后,方可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本院在该案中已依法将熊**、李*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已知晓以上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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