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文**、王**、眉**欧之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肖**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文**、王**、眉**欧之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三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6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未查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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