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四川地**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四川地**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刘**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房产已抵押并被多家法院、东坡区公安局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诉讼,案情复杂、人员众多、金额庞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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