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贺**、周俊方申请执行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郑**申请执行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案执行总标的: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2015年11月4日,邹**与郑**、贺**、周**三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