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周俊方与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贺**、周俊方申请执行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郑**申请执行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案执行总标的: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2015年11月4日,邹**与郑**、贺**、周**三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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