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黄**、黄*共同偿还邓**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诉讼费6650元等。本院还同时受理执行眉山市**有限公司、黄**、黄*的系列案件。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黄*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与二被执行人有关的眉山市**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即位于洪雅县青衣路2号的房产,该房产已涉及其他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及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中不宜处置。黄**位于东坡区世纪新村的房产,据其他执行案件掌握的情况,该批房产属信用社的借款抵押物,且无法确认具体标的物,现无条件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