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闫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7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履行利息、诉讼费3996元等。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未查找到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本院另有执行闫慧锋的其他案件,拟扣押处置诉讼中已查封的车辆等,因未找到车辆而未能实际实施。本案暂无条件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处置财产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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