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王*、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王*、范**送达(2015)眉东执字第718号执行通知书,限期内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718号执行裁定,对本案在诉讼中查封的王*、范**共同共有的位于东坡区育才东街184号1层﹡号门市(档案保管号:档0009862)进入评估、拍卖。因处置程序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刘**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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