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5年6月9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履行利息、诉讼费1045元等。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未履行义务,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置杨*的房屋(本院已在诉讼中查封)清偿债务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房屋尚在修建过程中,本院不便处置。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继续自行协商处置房屋清偿债务,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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