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邹**诉李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给付义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