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窦**与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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