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周**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迟延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名下房产均办理抵押,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